9.2 消防用水量及水压


9.2.1 核安全重要建(构)筑物的最大消防用水量应按需要同时作用的室内外消防用水量之和计算,包括但不仅限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室内外消火栓用水量。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为10L/s,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为20L/s。当核安全重要建(构)筑物单独设置消防供水系统时,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根据室外消防设计计入其供水来源相关系统。
9.2.2 非核安全重要建(构)筑物的室内消防用水量、水压、火灾延续时间,以及生产区室外消防用水量、水压、火灾延续时间,应根据GB50974、GB50745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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